一、本校人员借阅证的办理及使用规定
1、 本校教职工凭人事处报到单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图书馆外借处办理借阅证,学生由班代表持全班新生名单及照片到图书馆外借处统一办理借阅证。办证须缴纳工本费5.00元。
2、成教学生办证经我馆批准后,由班代表持全班新生名单及照片统一办理借阅证。办证须缴纳押金200元、书证工本费5.00元及读者手册工本费。
3、进修教师持学校报到单,学校正式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持聘书及本人身份证和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借阅证,但必须缴纳押金200元、书证工本费5.00元及读者手册工本费。
4、为方便验证,当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借阅证是否为读者本人持有时,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出示本人其他有效证件并更换近照,我馆免费为其制作新证。
5、 对冒用他人借阅证、将借阅证借予他人使用或使用废证者,将视情节轻重,扣证7-30天;偷窃或拾取他人借阅证,并借出书刊者,将吊销其借阅证并按偷书论处。
6、 读者应妥善保管好座位牌或代书板,因座位牌或代书板丢失而导致书证被他人冒用的损失,读者应负主要责任。
7、 借阅证如有遗失,应持有效证件立即向总出纳台申请挂失,挂失前若发生冒借情况,概由持证人负责。
8、 补办新证前须还清旧证上所借图书,并凭单位证明及学生证(工作证),同时缴纳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及工本费5.00元,在原办证处办理证件补办手续。
9、 由于借阅证正常损耗导致必须另换新证的,必须持原借书证及其它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办理,并缴纳工本费5.00元。
10、 校内读者办证每周二、四受理。
11、 读者离校,应将图书全部还清,并向本馆缴还借书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遗失借阅证则必须缴纳赔偿金5.00元。
二、校外人员办理借书证及权限、义务规定
1、为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我校图书馆对部分校外人员办理借阅证。
2、每人收取文献押金200元,借阅证工本费5.00元,并按年适当收取文献损耗费。
3、借阅证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4、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来本馆办理;
5、借阅权限:参见“读者借书权限”。
6、读者义务: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和读者手册的规定(另行规定除外)(其中以任何方式将本人借阅证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回此人借阅证,同时此人不再享有到我馆办理借阅证的权力),拒还所借图书,除没收押金,收回借阅证及取消再办理借阅证权力外,我馆保留进一步追查的权力。
三、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操作有关规定
1、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充值后持证到电子阅览室领取上机牌上机。
2、 在操作中,必须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严禁在网上传播和阅览不健康的信息,严禁玩游戏。
3、 对破坏网络环境和文献信息资源的行为,处以罚款80-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4、 不按网络终端所规定的功能使用的,扣证20天。
四、读者借阅书刊权限
读者类型 借书刊量限(册) 借书刊时限(天)
图 书 期 刊 一 般 续 借
学校教师 15 60 60
教辅人员 10 60 60
行政人员 10 60 60
外籍教师 15 60 60
本科学生 5 30 30
专科学生 4 30 30
工勤人员 5 30 30
校外读者 3 30 30
五、遗失、污损、偷窃书刊资料的赔偿处罚办法
(一)、遗失书刊资料的赔偿办法
1、凡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并交纳分编加工费及条型码工本费计5.00元。如无法偿还书刊,则依下列规定赔偿:
(1)一般性图书,按该书出版时间划分,解放前的书刊赔偿按原书价的20-40倍赔偿;解放后至1984年(含1984)按原书价的10-20倍赔偿;1985年以后按5-10倍赔偿(复本是5本以上的罚5倍,复本4本罚6倍,复本3本罚7倍,复本2本罚8倍,复本1本罚10倍)。
(2)外文原版书按原书刊价的10倍以上赔偿(含10倍)。
(3) 遗失珍善本、线装书除按原价的10-50倍赔偿外,视情况追究责任。
(4)多卷书、丛书、连续出版物中的一部分,如可分卷添购,则按“遗失一般性图书”的赔偿办法处理,如不能分卷添购,则按全套图书总价值计算后再按2-20倍赔偿。
(5)期刊按一年价值计算后再按4-25倍赔偿。
(6)所丢书刊按以上规定计算后仍不满20元者,按20元赔偿。
2、遗失书刊赔偿后,如在三个月内找到且完整无损者,可将原书刊归还图书馆,凭赔款收据领回原赔款的80% 。
4、凡赠送或交换等未标价的书刊资料,先进行估价再按以上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
5、书如有遗失,所遗失图书若超期,一并交纳超期违约金。
二、圈点、批注、撕割、玷污所借图书者,视情节轻重,处书价50%至10倍罚款。
三、 读者未经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带书出库或持他人证件冒借图书,按偷书论处;对偷书者,同时给予下列三项处罚:
(1)处以书价的10倍外加50元的罚款;
(2)责成其写出检查,通报全校师生;
(3)报送所在系和校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图书馆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保证图书馆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和防毒等工作,增强全体职工和读者的责任心,特制定本细则。
1、开放时间内,读者和本馆职工凭本人有效借书证进馆,其他来访人员须向门卫登记,经有关人员同意后入馆。非开放时间内,任何进出本馆的人员都必须向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未经部主任批准并向门卫办理登记,禁止下班后擅自进入机房、书库和办公室。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严禁人为损坏图书馆的公共财产。使用馆藏印刷品或电子文献资料须办理相关手续;图书馆的固定资产、零部件和其他公用品须经办公室批准,持“携带设备(物品)出馆证明单”,交门卫登记后方可带出馆外。
3、严禁在网络上传播内容不健康的信息或超越用户使用权限;禁止未经馆办公室允许私自出借所在部室的钥匙或私自配备不允许持有的钥匙。
4、严禁在图书馆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或电炉等明火电器,禁止在馆外二十米以内焚烧垃圾杂物;发现馆外二十米内有明火必须立即扑灭。
5、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消防器材的顺利使用,不得擅自移动消防器材;禁止私自接电源和改动电路。
6、全馆职工都必须明确和履行本职岗位的安全责任,下班前要关好门窗、电灯、电风扇、空调及其它应关闭的电器;确认无人滞留在室内后,关闭电源开关。
7、部主任是部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治保人员协助部主任开展安全工作;每星期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自行消除的应报告馆办公室处理。
8、遇到火灾不能自行扑灭时,应及时电话报警(电话:119)并报告馆办公室。
请全体职工和读者共同遵守以上规定。若有违反者,分别酌情按下列办法处罚(含多款并处):(1)批评教育,责令整改;(2)扣压借书证;(3)限期追回财产,修复或赔偿;(4)扣发奖金;(5)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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